一、基本案情

    2022年夏,黄某作为一名刚毕业的零零后大学生,初入社会;突然收到一个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好友颇为关心的询问其是否在找工作,需不需要找个兼职做做。好友此举,正中苦于找不到工作的黄某下怀;于是黄某就答应了下来,在“好友”的指引下下载了一个APP,并且按照要求在该APP上注册了多个账号;此时,实际上黄某已经略微有些怀疑,毕竟注册多个账号的行为还是比较反常,违背一般人的常识的;但基于“好友”的劝说,以及对“高额”收入回报的期待,黄某不顾自己的认知与顾虑,不但完成了多个账号的注册,还被拉入了一个所谓的“内部人员”微信群聊群。该群,就是境外诈骗人员用来发布诈骗指令的“工作群”;所谓的“老板”,在群内提出,大家的任务就是,在其与其他所谓会员群中发布相关相关任务信息时,大家要一致回复“收到”,并进行响应,而后还要发完成相关任务信息截图,发收到相应任务款项的截图等等。
    全国各地各个小区、学校到处贴出的反诈宣传标语、警示牌出现在了黄某脑海中,其已然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谓的兼职工作就是做“托”。而这些群就是利用所谓明星、网红PK需要点赞,微博需要点赞之类的进行所谓的任务。
    为了一天130元-150元轻松可得的报酬,又侥幸的认为自己不会出事,可以及早抽身,黄某明知如此,仍然配合游走于各个所谓的会员群中;重复做着相同的响应。往往一个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微信群中只有那么一两名受害人是真实的,其他都是托。
最初,受害人是不需要“垫付款项”便可以获得一些所谓的兼职报酬或佣金,当受害人数次尝到甜头后,诈骗组织便开始在群内发布非常诱人的高回报的任务,但前提是需要受害人垫资;在利益的诱惑之下,总是有受害人会上当受骗。
    黄某在参与的数月中,累计涉案金额竟已然高达约140万元人民币之多,获利也有近一万六千元。黄某此时虽然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一名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就这样将要面临可能存在的牢狱之灾!
    最终该刷单组织于2023年初被黄山市某区分局破获,并对黄某实施了抓捕;黄某被抓捕后,随即因怀孕而被依法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母亲及本人委托了本所管龙律师为辩护人,向其提供全程的法律帮助及辩护。

 

二、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2023年初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与黄某进行了详细的当面沟通,了解到了部分较为详实的案件基础事实。管龙律师认为本案黄某涉案金额虽高达近140万元人民币;但其是从犯,且本案从犯众多,应当比照一般共同犯罪从犯再大幅度从轻处理,方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为,是众多从犯的共同作用才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一人的作用微乎其微,抓住该核心点,并且结合:1、大额金额都是后期所谓的“导师”直接与受害人沟通所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其犯罪金额;2、受害人是分数笔甚至是十数笔金额被骗,受害人有相应过错等为主干形成了整体的辩护思路和策略。
    在公安侦查阶段,黄某对其中一名金额损失特别巨大的受害人进行了退赔,退赔3万元,并取得了该受害人的谅解。
    案件推进至检察院后,辩护人得以详细查阅公安侦查的全部案卷内容,内容显示基本与辩护人的预判不大;结合前期形成的整个辩护思路,辩护人侧重于在审查公诉阶段的攻克;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若能争取到检察院在公诉时提出具体的对被告人有利的公诉意见,那么此案已经胜利了七八成了。在两三轮的沟通下,最终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的共识,也争取到了检察院从11年6个多月基准刑的判定,加减各从轻、减轻情节后,竟大幅度给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公诉意见;充分采纳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和意见。
初步取得成效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在上述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其他常规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对黄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在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的对抗与协作下,在本案中很好的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罪责行相适应的刑事法律原则的适用和坚守,并未以“吊法条”式的对黄某课以重刑,亦使辩护人由衷感谢!
三、案件解析
1.本案若是按照一般共同犯罪,来对从犯进行量刑,辩护人一开始按照最高法、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合算,即使从犯、怀孕、少数民族、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等从轻、减轻情节均被认定再从轻,那么也是需要判处至少四五年的实刑;辩护形势实际并不乐观,但是反观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行为,我们却能明显的看出,其虽构罪,但若判处四五年乃至更高的实刑,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完全不对称。继而,便产生了辩护人前述的一些辩护点及释理、事实的支撑逻辑思路。而又恰逢如此检察官、如此法官,真是委托人之幸,辩护人之幸;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良好结果,一定并非一方之功,而在于各尽其职!
2.黄某及其亲属在委托前,也咨询了多名律师,对本案是应该按照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应该按照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产生了疑惑;因为众说纷纭,且也有刷单做托被认定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
首先,管律师根据黄某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以及阅卷,发现显然,黄某对其行为是有认知的,只不过为了追求收益,而放任了诈骗团伙诈骗行为的实施,也主动参与其中了;其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犯罪环节中的一环。故而,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不应按照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论处。共同犯罪与帮信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属于“主犯罪行为”中的一环,还是“主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的帮助性行为。
其次,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区性差异,存在个案差别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且每人对法律条文、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太会完全一致;故,辩护人认为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不应基于案例本身去判断,构成何罪;而需要回归行为归属的本源去判断。案例本身是表象,各个表象所代表的事实基础、司法习惯基础、认知基础等可能均不相同。四、法律规定及简要说明1、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犯罪构成

诈骗罪:是指用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以私自占有的目的,而故意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以诈骗金额分为三个标准。

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3、量刑标准
“诈骗罪”

1、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财物为两千元至四千元的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要求诈骗者赔偿相应的罚金;

2、诈骗金额达到巨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情形,依法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3、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即诈骗个人公私财物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处于特别严重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帮信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

五、律师总结

检察院以不同的罪名起诉、不同案件情况、有无减轻量刑情节、辩护律师的专业负责度,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都会有所影响,为了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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