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地自容”

——崔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0)皖01民终3900号

一、案件回顾

本案委托人胡某某某日收到法院递交的诉状,对方要求自己支付1020000元的欠款和利息,可胡某某压根没借过这笔钱,那么事实真相又是什么呢?

本案原告即崔某某长期从事办理金融贷款业务,胡某某是其客户,双方意图将房屋房屋过户到胡某某名下,提高胡某某的资产和信用,然后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装修贷款(崔某某承诺房屋抵押贷款150万或170万;装修贷款三家银行每家30万计90万),获得贷款后,双方就贷款进行分配,崔某某赚取胡某某佣金。但是后期由于崔某某的原因,房屋抵押贷款仅办理115万元,装修贷款长期办不下来,最终导致双方的目的未能实现。随后,崔某某背盟败约,一纸诉状将胡某某告上法院,请求胡某某立即支付其房款10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律师作用

胡某某涉诉后,面对高达一百多万元的无妄之灾,委托本所资深律师管龙作为代理人,代理胡某某与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了解案情之后,管律师初步认定崔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随后,在与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后,管龙律师通过整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证人许某、张某的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得出完整的证据链,得出三点关键信息:

首先,崔华桂自认房款115万元是过户后收到的,崔华桂明知胡颖霞债务缠身,在房款分文未支付的情形下,就将房屋过户至别人名下,与一般的交易习惯相悖。

其次,案涉“买卖合同”签订前,崔华桂没有带胡颖霞去查看过房屋;过户后仍然由崔华桂对外出租,崔华桂为了办理装修贷款,还承诺给予承租人6个月的免租补贴,种种行为均与一般的交易习惯、生活经验相悖。

再次,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2019年7月18日首次偿还借款利息,崔华桂向胡颖霞微信转账5800元,7月22日微信转账1200元,8月15日微信转账3000元,8月19日微信转账500元,由此可见,归还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利息是两人的共同行为,此与常理相悖,房屋出卖人不会在房屋过户后,在房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出资帮助买受人支付房贷月供。

最后,崔华桂所有的另两处房产国城花园3幢1001室、侨康苑云龙公寓702室均与胡颖霞签订买卖合同或收取定金,也更印证了本案并非真实房屋买卖。

因此,结合以上事实,管龙律师提出本案系虚假诉讼,双方并不存在真是的买卖房屋合同,应驳回起诉。

三、法院判决

管龙律师提出的原告崔某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律师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不乏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请求对方返还欠款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以下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虚假诉讼既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自己也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任何在法庭上扯谎、违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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